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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印章管理制度

2013-11-25   发布:基金会    点击:[]

为加强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各类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金会印章包括秘书处印章、登记印章和财务专用印章。

第二条 法人印章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管理;登记印章由基金会办公室管理;财务专用印章由财务人员管理。

第三条 登记印章的使用按照烟台大学有关规定执行;财务专用印章的使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登记印章的使用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具体使用管理。

第五条 凡涉及与外方协作、资金管理、秘密或敏感文件、负法律责任的文件、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盖章时,须填报用章申请表,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六条 使用登记印章的文件,需留正本存档备查。

第七条 登记印章的使用必须做好用章记录,经手人和用章管理人需在记录表上签字,注明用途、用印件名称、数量,使用人、监印人签字。

第八条 印章与票据应分别由不同人员管理,并保存在不同地点。

第九条 印章需借出盖用时,应先填具《印章携出申请单》经秘书长审查核准后,方可将印章交由申请人携出。印章归还时,印章保管人应于《印章携出申请单》签收并加注日期、时间,并将《印章携出申请单》归档。 若因业务需求无法于规定时间内归还,则借用人应事先向印章保管人说明原因及告知可归还时间。若以逾期且印章保管人未接获任何通知,则印信保管人须主动联络借用人促其归还印信,并报秘书长处理。

第十条 印章遗失或毁损时,保管人员应依程序报备并依法公告作废。同时应填写《请制、补、换发印章申请单》,说明印章种类、字体、全文、制发日期,遗失或毁损经过事由等,并于备注栏内提报失职人员名单,呈秘书长核定后,由基金会办公室办理补发。遭毁损之原印章需予以缴销。

第十一条 印章因使用已久字迹磨损模糊,或因其它原因被认为已不堪使用时,应由保管人填写《请制、补、换发印章申请单》申请更换,呈请权责主管核定后,由基金会办公室办理补发。原印章需予以缴销。

第十二条 制、补、换发印章之字体应异于原印章之字体,以兹区别。

第十三条 若遗失之印章于补发后又被寻获时,应由保管人员办理报缴销。

第十四条 当印章有需要废止使用时,应由保管人员填具《报缴销印章申请单》,依规定程序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批准后,由基金会办公室保管至完全不再被使用时,截角注销处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印章的形式、字样、质料等,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凡基金会员工未经核准擅自刻印或擅用基金会印章,经查获属实者,由基金会办公室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基金会秘书长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或调职时,应将所保管的印章移交基金会办公室,并由基金会办公室将印章转交给交接人员保管。

 

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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