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分为烟台大学派驻到基金会工作的人员和基金会聘用的人员。烟台大学派驻到基金会工作的人员的聘用、使用、考核、奖惩、管理按照烟台大学相关人事制度落实,本基金会聘用人员由烟台大学人事处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其人事管理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适用本办法。
一、聘用
第一条 本基金会实行聘用制,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二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核准。
第三条 各级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由本基金会与烟台大学人事处商议决定。
第四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五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二、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七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组织,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保守基金会的机密,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基金会以外的相关职业。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八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以及聘用期满考核。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结合、考核工作内容与岗位实际需要相结合。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的结果作为奖惩、支付工资和终止、解除、续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九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工资待遇与保险
第十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正常增加工资的机制,使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随着社会和学校的发展有计划地增长。
第十三条 员工的各项具体待遇,参照《烟台大学聘用编制外工作人员相关待遇的暂行规定》执行。
四、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烟台大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通过后,自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注册登记之日起执行。
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