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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版)

2021-06-07   发布:教育发展基金会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性与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作为学校多元化筹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接受社会公益捐赠的窗口,围绕学校办学目标开展活动,通过筹资、投资等方式为学校办学活动提供经费等支持。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基金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所有的捐赠收入都应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捐赠协议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基金会在保证正常运营情况下,对资金进行运作,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会设财务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专设一名副秘书长负责,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岗位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安排第三方机构进行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开设独立、合法的人民币账户,经常发生外币收支业务的,可以开设外汇账户。原则上2万元以上捐赠应当签署捐赠协议或者款项拨付协议(文件),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收入票据。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承担,所收现金应当日存入银行。

第七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根据捐赠协议,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八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管理使用。

第九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十条 接受非货币性捐赠,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上标明的金额确认入账价值;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入账价值。受赠资产价值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由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的有关约定,协调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秘书处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定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五条 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要规范、准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捐赠票据,应登记造册,按规定组织销毁。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支出符合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基金会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支出或理事长认定的重大支出,须经理事长批准后支付。

第十八条 业务活动支出

业务活动支出是指基金会为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限定性捐赠项目按照捐赠协议和项目立项书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按协议规定执行。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根据理事会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书和实施方案执行。

年度预算内正常的业务活动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支付,单笔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支出须经基金会副理事长签字支付。

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的业务活动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不得低于8%

第十九条 管理费用支出

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支付,单笔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支出须经基金会副理事长签字支付。

年度管理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2%

第二十条 筹资费用支出

筹资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筹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筹资费用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支付,单笔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支出须经基金会副理事长签字支付。

筹集限定性捐赠或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项目捐赠资金,筹资费用一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运作,开展相关投资活动,合法、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留本基金以及沉淀的其它捐赠资金可以进行资金运作,遵循合法性、安全性、收益性原则,运作资金主要用于投资低风险金融产品、贷款和金融机构存款等。

第二十三条 留本基金投资收益的使用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其他投资收益可以用于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基金会的财务部负责编制,由财务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理事长、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该项目的支付并报告理事会和捐赠单位(捐赠人)进行裁决。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并根据捐赠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要将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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