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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2021-06-07   发布:教育发展基金会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资助项目涵盖所有进入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的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一)奖励烟台大学优秀教师和优秀学生;

(二)资助烟台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事件的特殊困难师生与校友;

(三)奖励为烟台大学建设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四)支持烟台大学建设发展项目;

(五)支持与烟台大学教育事业有关的其它公益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开展公益慈善项目;

(七)理事会认为有必要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应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捐赠单位与合作单位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实施机构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项目管理领导机构,基金会秘书处是项目管理执行机构。基金会综合部具体管理资助项目,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检查、监督、验收、评估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捐赠项目情况。

第五条 资助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成立由基金会、相关学院(部门)和捐赠单位组成的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捐赠意向、签订捐赠协议、举行捐赠签约仪式、编制项目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指导和监督项目的实施。

项目执行单位(受赠单位)须成立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组,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并明确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流程

第六条 所有项目经费都必须进入基金会账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捐赠协议约定,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由基金会财务部按照项目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项目名称设立项目账,并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八条 单笔或累计捐赠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的项目向捐赠方赠送实物版《捐赠证书》,单笔捐赠少于5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向捐赠方赠送电子版《捐赠证书》。

第九条 限定性捐赠

限定性捐赠是指有明确用途和使用方向的捐赠,根据捐赠方意愿,项目管理委员会协助捐赠方论证、策划捐赠项目,并协助起草捐赠协议(协议附件中需包括《***资金(项目)使用办法》或《***奖学助学奖教金评选办法》等实施方案)。

限定性捐赠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立项制。在捐赠协议签订后,项目联系人须配合基金会综合部完成立项工作。其中,奖学助学奖教金项目需填写《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奖学助学奖教金捐赠项目立项表》(简称《奖学助学奖教金立项表》,其他捐赠项目填写《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连同相关文本资料及电子文本在协议签订后交至基金会综合部,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根据有关管理规定,需要进行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将资金转入学校账户,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项,按照立项实施方案管理使用,并接受基金会的监督。

第十条 非限定性捐赠

非限定性捐赠是指无明确用途和使用方向,可由基金会统筹使用的捐赠。

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申报制,基金会秘书处根据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和项目申报情况,报理事会审议决定入选项目。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应为符合《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向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所有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的使用申请对象都须填写《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实施方案》,连同电子文本交至基金会综合部。申请单位原申请的项目未按时结项或被认定为不合格项目的,基金会对其新申请的项目不予受理。

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需将资金转入学校账户的,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项,按照立项实施方案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执行方应严格按照《立项表》(或《申请书》)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并于每年末将项目执行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项目结束后15日内,项目执行方将该项目整体的运行情况形成结项报告报基金会秘书处,由基金会秘书处向捐赠单位反馈项目结项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方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报基金会并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基金会收回剩余的资助经费。项目执行方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的情形,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追回资助款项等。

第十四条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基金会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的档案资料包括基金会与捐赠方、执行方从项目开始到执行完毕有关项目的一切纸质、电子文档和影音材料。项目资料的档案管理是指项目资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档案资料由项目执行方负责整理,交基金会综合部归档立卷,按年度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项目档案资料收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接洽记录、捐赠协议书、捐赠仪式相关材料(发言稿、照片、新闻报道等)、捐赠进账单复印件、捐赠收据复印件、立项申请表相关资料、项目实施方案、奖助学金项目获奖名单和公示结果凭证、年度报告、结项报告等材料。

第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和相关规定,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审计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具体项目可按照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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